在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

2025-06-19 08:49:32 来源: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本报讯【记者冯娜娜】为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在促进创新资本形成、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的独特优势,更大力度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发展新质生产力,6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增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在持续抓好“科创板八条”落地实施的基础上,以设置专门层次为抓手,重启未盈利企业适用科创板第五套标准上市,推出一揽子更具包容性、适应性的制度改革,着力打通支持优质科技型企业发展的堵点难点。一方面,设置科创板科创成长层,在科创成长层的定位、企业入层和调出条件、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增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明确具体要求。另一方面,围绕增强优质科技型企业的制度包容性适应性,推出6项改革举措。

  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证券品种、行业特点、公司规模等因素设立不同的市场层次。本次改革在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重点服务技术有较大突破、商业前景广阔、持续研发投入大,但目前仍处于未盈利阶段的科技型企业。设置科创成长层后,现有和新注册的未盈利科技型上市公司将全部纳入其中。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从全球实践看,科技型企业往往经营业绩不确定性大、转盈利周期长,资本市场服务能不能覆盖优质未盈利科技型企业,是市场各方判断制度包容性、适应性的标志性因素。在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一是有利于进一步彰显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导向,稳定市场预期;二是有利于为增量制度改革提供更可控的“试验空间”,可以试点一些更具包容性的政策举措;三是有利于对未盈利科技型企业集中管理,便于投资者更好识别风险,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在有力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的同时,如何进一步加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一方面,聚焦风险揭示和投资者保护,作出针对性制度安排。包括在科创成长层企业股票简称后统一设置特殊标识“U”;提高新注册未盈利科技型企业摘除特殊标识“U”的标准;要求企业定期披露尚未盈利的原因及影响并提示风险;要求证券公司多维度强化投资者风险评估并充分告知风险;组织个人投资者签署科创成长层企业股票投资专门风险揭示书,等等。另一方面,注重简明易懂。包括发行上市等基础制度保持不变;现有未盈利企业摘“U”条件保持不变;投资者投资科创板成长层的资金门槛保持不变。

关注同花顺财经(ths518),获取更多机会

0

+1
  • 三德科技
  • 沃尔核材
  • 电光科技
  • 钧崴电子
  • 金安国纪
  • 长盛轴承
  • 广和通
  • 科泰电源
  • 代码|股票名称 最新 涨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