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员工收警示函 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个人揽客

2025-09-26 11:06:43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6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近期发布关于对邹文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30号)。经查,邹文瑾在中国银河601881)证券贵阳长岭北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个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贵州监管局决定对邹文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天眼查工商信息显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河”,601881.SH,06881.HK)成立于2007年,位于北京市,是一家以从事资本市场服务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1093440.2256万人民币,实缴资本600100万人民币。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应当向投资者介绍证券交易基本知识,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诱导无投资意愿或者不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开立账户、参与证券交易活动;

  (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三)直接或者变相向投资者返还佣金、赠送礼品礼券或者提供其他非证券业务性质的服务;

  (四)采用诋毁其他证券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投资者;

  (五)对投资者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六)与投资者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七)违规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个人或者机构进行投资者招揽、服务活动;

  (八)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证券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邹文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邹文瑾:

  经查,你在中国银河证券贵阳长岭北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个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认真汲取教训,及时对上述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加强学习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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